openjdk與Oraclejdk的區(qū)別
在2006年11月13日的JavaOne大會上,Sun公司(當時還沒被收購)宣布計劃要把Java開源,在隨后的一年多時間內,它陸續(xù)地將JDK的各個部分在GPL v2(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2)協議下公開了源碼,并建立了OpenJDK組織對這些源碼進行獨立管理。除了極少量的產權代碼(Encumbered Code,這部分代碼所有權不屬于Sun公司,Sun本身也無權進行開源處理)外,OpenJDK幾乎擁有了當時SunJDK 的全部代碼。
OpenJDK的質量主管曾經表示在JDK 7中,SunJDK和OpenJDK除了代碼文件頭的版權注釋之外,代碼幾乎是完全一樣的,所以OpenJDK 7與SunJDK 7本質上就是同一套代碼庫出來的產品。

總結下來,OpenJDK和OracleJDK存在以下方面的區(qū)別:
授權協議不同
OpenJDK 采用GPL V2協議放出,而OracleJDK則采用JRL放出。兩者協議雖然都是開放源代碼的,但是在使用上的不同在于GPL V2允許在商業(yè)上使用,而JRL只允許個人研究使用。
OpenJDK不包含OracleJDK中的部分產權代碼
由于OracleJDK中的部分代碼的產權也不是歸Oracle所有的,所以這部分代碼就沒開源到OpenJDK中。但是很多“好心”的開源愛好者在OpenJDK中實現了相同的功能,并將源代碼開源到OpenJDK中。比如說字體柵格化引擎,使用Free Type代替。
不能使用Java商標
在Sun被Oracle收購以后,Java這個商標就歸Oracle所有了。不僅OpenJDK不能使用java商標,J2EE這個曾經Sun的親兒子命運也同樣坎坷,已經被Oracle無情拋棄,同樣
不能在使用Java商標。
但是隨著JDK版本的不斷發(fā)布,Oracle失去了維護OpenJDK的耐心,因為不賺錢啊。RedHat從Oracle手上接過OpenJDK的管理權利和維護職責。
2019年3月20日,JDK 12發(fā)布,只包含8個JEP,其中主要有Switch表達式、Java微測試套件(JMH)等新功能,最引人注目的特性無疑是加入了由RedHat領導開發(fā)的Shen-andoah垃圾收集器。Shenandoah作為首個由非Oracle開發(fā)的垃圾收集器,其目標又與Oracle在JDK 11中發(fā)布的ZGC幾乎完全一致,兩者天生就存在競爭。Oracle馬上用實際行動抵制了這個新收集器,在JDK 11發(fā)布時才說應盡可能保證OracleJDK和OpenJDK的兼容一致,轉眼就在OracleJDK 12里把Shenandoah的代碼通過條件編譯強行剔除掉,使其成為歷史上唯一進入了OpenJDK發(fā)布清單,但在OracleJDK中無法使用的功能。
所以對于高版本的OpenJDK和OracleJDK之間,也存在OpenJDK中有的功能,但是OracleJDK中不包含的。
總的來說,對于普通開發(fā),使用OpenJDK和OracleJDK并沒有太大差別,兩者的差別更體現在商業(yè)考量上面。
openjdk源代碼不完整
這個很容易想到,在采用GPL協議的OpenJDK中,SUN JDK的一部分源代碼因為產權的問題無法開放給OpenJDK使用,其中最主要的部份就是JMX中的可選元件SNMP部份的代碼。因此這些不能開放的源代碼 將它作成plug,以供OpenJDK編譯時使用,你也可以選擇不要使用plug。而Icedtea則為這些不完整的部分開發(fā)了相同功能的源代碼 (OpenJDK6),促使OpenJDK更加完整。
總結
其他區(qū)別歡迎各位指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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